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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如何管理?云南印发实施开云网页版平台细则2025-02-17 10:59:00

  为加强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云南省体育局印发《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立足于赛风赛纪全周期、全过程治理,明确了机制制度、工作体系和主要措施。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云南省参加各种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州、县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省级训练单位、单项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州(市)、县(市、区)体育项目管理单位,云南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

  第六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及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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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体育局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户外运动、高危体育赛事活动等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全省性各自领域体育赛事活动和参加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省内举办的各自领域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四)指导州、县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第十一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赛风赛纪政策要求,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督促落实辖区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设置赛风赛纪具体工作机构,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三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学校等单位承担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州、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承担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工作;其他自行组队参加比赛的单位承担参赛队伍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四条州、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定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省体育局对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开云网页版注册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应当在赛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赛风赛纪会议、自愿签订承诺书,明确赛风赛纪工作纪律要求,在赛前赛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主题宣讲等活动,邀请专业人员宣讲赛风赛纪知识,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七条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开云网页版注册州、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公开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办赛,坚决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推进清廉体育建设,维护体育行业良好形象。

  (二)竞赛组织严谨高效,裁判员选派客观公正,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三)赛事活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参赛队伍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赛场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赛场暴力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当言论等行为出现。

  (一)自觉遵守竞赛规程、规则,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坚决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开云网页版注册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诉,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不得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严禁参与任何聚众酗酒、赌博行为,表现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

  (四)坚决,遵守反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问题“零出现”“零容忍”,维护体育精神。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裁判工作相关规定,比赛期间服从安排、服从指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准确执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及时、准确提供竞赛成绩。

  (三)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四)提高执裁能力,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风赛纪管理制度中建立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五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二十七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或组织者,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裁判员管理规定、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单项协会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在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二条参加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省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各级体育单项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重大赛风赛纪违规事件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省运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工作。禁赛1年的参赛单位,给予警告处分,并在该项目省运会参赛资格审核中扣除一定分数;禁赛2年的参赛单位,限制其参赛人数或参赛项目数量的一定比例;禁赛3年的参赛单位,暂停其该项目省运会参赛资格一年,并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与整改。

  第三十四条对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州(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省内举办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省体育局将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有关人员,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

  第三十八条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省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各级体育单项协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由于违规行为情况复杂、无法在1个月内办结的,应据实办理办结,并做好相应告知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对于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和观众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通过操纵体育赛事活动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工作方案。

  第四十七条外国运动员在云南省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